合同違約了,依據(j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進行損害賠償,可是實踐中,怎么確定具體的違約損失賠償金額?通用的公式是,違約方損失賠償額=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可預見規(guī)則的限制,下面由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
計算公式:違約方損失賠償額=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可預見規(guī)則的限制
實際損失指當事人因?qū)Ψ竭`約而造成現(xiàn)有財產(chǎn)的減少,如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和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等。
可得利益損失又稱作履行利益損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下,因?qū)Ψ讲宦男?A class=Key_word style="BORDER-LEFT-WIDTH: 0px; FONT-SIZE: 15px; TEXT-DECORATION: none;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BORDER-RIGHT-WIDTH: 0px; VERTICAL-ALIGN: baseline; BORDER-BOTTOM: rgb(23,107,173) 1px dashed; COLOR: rgb(51,51,51); OUTLINE-WIDTH: 0px; PADDING-BOTTOM: 0px; PADDING-TOP: 0px; OUTLINE-STYLE: none; PADDING-LEFT: 0px; MARGIN: 0px; OUTLINE-COLOR: invert; PADDING-RIGHT: 0px; BORDER-TOP-WIDTH: 0px" target=_blank>合同義務而發(fā)生的損失。在存在市場之場合,損失要參照市場價格進行確定。
在實踐中,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不易確定或無法確定時,可以采取反推的方法,將違約方所獲得的利潤,視為債權(quán)人的損失。
買賣合同違約后可得利益損失計算通常運用四個規(guī)則,即《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的可預見規(guī)則、第119條規(guī)定的減損規(guī)則、與有過失規(guī)則以及損益相抵規(guī)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0條關于“與有過失規(guī)則”和第31條關于“損益相抵規(guī)則”的規(guī)定,填補了合同法在相關規(guī)則方面的空白和漏洞。
法條鏈接:《合同法》第113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qū)Ψ竭`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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